"百花"纺织公司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,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.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8 06:53:49
97年10月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.为扩大生产,该公司又和"金华"服装公司签定了合同,许可"金华"公司实施该项专利,生产床单."金华"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,便又许可"芳芳"纺织厂实施该专利.对此"百花"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.请问:本案性质如何?应当怎样处理?
(经济法案例,需要说明相关条款)

除非"百花"纺织公司与"金华"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中有“可以转让给第三方”否则"金华"公司是没有资格授权给第三方。

所以"金华"公司能否再授权给第三方,还是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

"金华"公司侵权了。
实际情况可能是"金华"公司把业务转手给"芳芳"纺织厂。你们可以以此为契机,与"芳芳"纺织厂建立直接业务联系。"芳芳"纺织厂有把柄在你们这里,容易打交道。

芳芳纺织厂侵权。

“百花”只是许可“金华”实施该专利,也就是说,“金华”只有该项专利的使权,而不具有所有权。专利权人仍是“百花”。拥有所有权的“金华”无权许可“芳芳”使用该项专利权。

此案件应当判定“芳芳”侵犯“百花”的专利权。
而“金华”与“芳芳”的许可合同纠纷应另案审理。“芳芳”可起诉“金华”诈骗,要求赔偿。